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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4:14:09 GMT
近,报道了一个标志性案件,其中劳动法庭认为使用公司自己的申请通过录音和打印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1]。该案由第三区米纳斯吉拉斯州劳工法院审理。 尽管如此,关于这个话题还是存在一些疑问和担忧,毕竟,是否可以在劳动法庭上使用谈话的录音或打印作为证据?此外,这种证据手段是否有效?到底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方法可以让这类证据在司法程序中被认为有效呢? 事实上,劳动诉讼法的证据原则中就有禁止非法证据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Carlos Henrique Bezerra Leite 教授的教导[2]是合适的: “当事人有义务在所有程序行为中忠实行事,特别是在出示证据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 5 条 LVI 规定了证据合法性原则,根据 电报号码数据 该条“在程序中不可采信” ,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可以说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实体法规则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违反程序规则而产生的证据被称为非法证据。 在具体情况下,以比例(或合理)原则为基础,对非法证据取缔原则有所缓和,即不得走极端,否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任何及所有证据的有效性,例如例如,一名雇员希望证明自己是雇主或上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性骚扰的受害者,而秘密使用了该录音"。 岩石从巴西的规范角度来看,联邦宪法(CF)第5条第LVI项[3]禁止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此外,同一法律条款[4]第十二项保证电话通信的保密性,除非有法院命令。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章节已由第 9,296/96 号法律[5]适当规范。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369条[6]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举证充分,以证明其指控。 在促成这项简短研究的具体案例中,TRT-MG 第 10 小组的法官们认为,鉴于其私人性质,通过公司自己的社交网络应用程序进行的对话录音和打印是非法的。 报告员在投票中区分了电话拦截、窃听和秘密录音,同时考虑到秘密录音的合法性[7]。事实上,不承认证据的原因之一是同事之间的消息是私人的,因此受到大宪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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